和硕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和硕县位于天山南麓,焉耆盆地东北部,国土总面积1.28万平方公里,是巴州的东大门,素有南疆第一县之称。和硕县有悠久的历史,是汉代西域三十六国危须国故地。古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境内有古墓、古城、古烽燧和古建筑等多处遗址。和硕县自然资源十分丰富。农业主要以种植小麦、玉米、油葵、工业番茄、芳香植物、啤酒花、甜瓜为主;畜牧业以牛、羊、马为主,是巴州肉类重要产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大头羊、石鸡、猞猁、雪莲、党参、麻黄、甘草等;矿产资源丰富,主探明储量较大的有原盐、芒硝、花岗岩、磷矿石等,特别是花岗岩资源储量大、品种多,主要品种有“马兰红”和“和硕红”系列,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工业主要产品有右旋麻黄素、甘草制品、辣椒酱、西红柿酱、花岗岩板材等。和硕县旅游资源丰富,风光秀丽。金沙滩旅游度假区位于博斯腾湖东北岸,金色细沙连绵起伏,蔚蓝的湖水碧波荡漾,号称“新疆夏威夷”。金丝特旅游区三面群山环绕,风景优美,气候宜人,是夏季旅游避暑胜地。还有红蝶谷、银沙滩、明沙山、牛腭鸟岛、雪山神湖、八一水库、布茨湖滨草原等旅游景点。